嘉諾撒聖方濟各學校校友會會章
會名 |
嘉諾撒聖方濟各學校校友會 (以下簡稱為「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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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址 |
香港灣仔聖佛蘭士街42&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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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 |
加强本校與校友間之聯繫,延續校友對本校之歸屬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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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
支持及推動本校優良的文化及風氣; 延續「學校為家」的文化,支援本校發展;及 維繫和促進舊生間之友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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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 |
本會由會員及顧問組成,會務則由幹事委員會通過及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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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 1. |
凡曾在本校就讀之校友,均可按入會程序申請成為校友會員*(以下簡稱為「會員」)。 | |
2. |
入會程序包括填寫申請表格,連同會費交由幹事委員會批核後,方可成為校友會員。 | ||
3. | 所有會員皆享有本會所舉辦一切活動的參與權,並享有本會為會員所提供的指定設施及福利。 | ||
4. | 年滿18歲的會員方享有選舉及被選權。 | ||
會費 | 本會會費為港幣一百元,本會可根據會章規則調整會費。 | ||
收入 | 本會收入包括會費、捐款、活動盈餘及與本會有關之收入。上述款項只可用作履行本會宗旨之用途,並不得以任何方式付予或移交本會會員。 | ||
顧問 |
當然顧問 名譽顧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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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事委員會 | 1. | 凡年滿18歲之校友會員,方可成為幹事委員。 | |
2. | 幹事委員不超過七名。職位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司庫及康樂。倘人數不足時,幹事職位可兼任,惟主席除外。 | ||
3. | 幹事委員在會員大會中由出席之會員經投票方式選出。 | ||
4. | 各幹事委員職位全為義務性質,由互選產生。 | ||
5. | 幹事委員會可因應會務需要,成立工作小組推行會務。 | ||
功能及責任 | |||
1. | 依循本會宗旨工作; | ||
2. | 召開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 | ||
3. | 舉行幹事委員會會議,決定和執行本會工作; | ||
4. | 規劃本會一切工作及推動會務,制定本會預算及結算; | ||
5. | 編寫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 ||
6. | 審批任何對本會之捐款及一切捐贈;及 | ||
7. | 本會如有任何負債,由應屆幹事委員共同及 / 或個別承擔。 | ||
任期 幹事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一屆,直至下一屆幹事委員會選出新委員為止,任滿可競選連任,但只能連任同一幹事職位一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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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事罷免 | |||
1. | 凡幹事委員會委員有嚴重違反會章或無法履行其幹事職務者,經幹事委員會投票以80%或以上票數通過,得罷免其幹事職位。 | ||
2. | 除非特殊情況,凡空缺職位將不會填補,直至下一屆幹事委員會選舉選出新幹事。 | ||
幹事職權 | |||
1. 會長 |
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執行幹事委員會會議,並 執行上述各會議決案,負責推行會務及簽署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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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副會長 | 輔助會長推行會務,於會長缺席時代行其職務,負責審核會籍及監管會員名單,並負責聯絡工作。 | ||
3. 秘書 | 負責會議紀錄及一切文書工作,發放會員通訊及活動通知,並負責管理網絡資料,發放網上消息。 | ||
4. 司庫 | 負責本會各項收支項目,並負責在會員大會呈報已稽核之財政報告。 | ||
5. 康樂 | 負責舉辦及籌組本會之康樂活動及推廣會員之福利。 | ||
會議 | 會員大會 | ||
1. | 會員大會每兩年舉行一次,幹事委員會須於會議召開前最少十四天以書面或電子形式通知各會員。 | ||
2. | 大會之法定人數不少於十位年滿18歲之會員。 | ||
3. | 會員大會之議決案以投票方式表決,並須獲有效票數之一半或以上贊成,方能通過及生效。 | ||
4. | 功能 |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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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幹事委員會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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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會長聯同一半或以上幹事委員提出之重要提案,例如修改會章,必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及 |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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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出及通過新一屆幹事委員會名單。 |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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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校友校董。 | ||
特別會員大會 特別會員大會由幹事委員會因需要或在接獲最少十名年滿18歲之會員提交書面要求召開後一個月內舉行,並須於開會前最少十四天以書面或電子形式通知各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不少於二十位年滿18歲之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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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事委員會 | |||
1. | 幹事委員會由會員大會選出,每一屆任期兩年。 | ||
2. | 每一屆幹事委員會最少舉行四次會議。 | ||
3. | 會議人數最少為在任幹事委員人數的一半或以上。 | ||
校友校董 |
1. | 按教育條例及按嘉諾撒聖方濟各學校法團校董會(下稱“法團校董會”)規定,本會需提名註冊一名校友校董加入本校法團校董會。 | |
2. | 校友校董任期為兩年。 | ||
3. | 校友校董以會員一人一票選出。 | ||
4. | 有關校友校董人數及任期的修訂須按法團校董會章程辦理。 | ||
5. | 校友校董選舉制度是公平及開放透明的。 | ||
6. | 選舉細則參照校友校董選舉程序及守則。 | ||
財務 | 幹事委員會須將已收集之款項存放在本會名下之賬戶。本會在賬戶中之任何提款或轉賬,必須由幹事委員會同意及批核。有關支票或銀行文件的簽署,由會長或副會長及校長或司庫其中一人聯署方為有效。 | ||
1. | 本會設有銀行賬戶,並以「嘉諾撒聖方濟各學校校友會」為戶名。 | ||
2. | 司庫負責收集會費及其他收入,存入本會之銀行賬戶。 | ||
3. | 本會會費及其他收入,只可用作經常性開支、推行本會會務和本會宗旨所規定的有關事宜。 | ||
4. | 所有支出須經幹事委員會通過。 | ||
5. | 財政報告 |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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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庫須於每次幹事委員會會議報告財政狀況; |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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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會員大會前呈交財政報告予校長或其中一名委任幹事委員批核;及 |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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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會員大會中公佈已批核之財政報告。 | ||
修改會章 | 1. | 本會會章可在會員大會中提出修改,但須得半數以上出席會員投票通過,方可成議決案。但若遇任何特殊情況,為使本會會務得以繼續順利推展及維護本會和會員福利,校長連同校監可依據實際情況,對會章作出必須的修改。 | |
2. | 有關校友校董選舉之修改,須依據本會會章及法團校董會章程條款進行。 | ||
解散 | 1. | 本會之解散必須由三份之二校友會員於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 | |
2. | 解散後所有本會資產和盈餘,應由本校法團校董會支配,但其用途須與本會上述說明之宗旨相符,及只可用作慈善、教育或與本會於未解散前有關之一切用途。 |
* 註:2013年2月2日之前加入本會的一般會員均由該日起自動成為本會永久會員。